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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族穆斯林的婚姻习俗
    www.china-zzmz.com  出处:【郑州民族网】  编辑:【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1-11-10 11:12:43 】

    伊斯兰教与其教民穆斯林的世俗生活联系紧密,故伊斯兰教法对穆斯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定制。虽然回族穆斯林在思想文化、伦理道德方面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但在婚姻制度和家庭生活方面,同样保持着伊斯兰的价值观和文化特色。

    主张结婚,反对独身

    伊斯兰教认为,男女婚姻,是真主所允许的,是人类生活的自然法则,是值得赞美的。《古兰经》说:“赞美造物主!他创造了阴阳相配的万物,包括地面孕育之物,他们自己和他们所不熟悉者。”“他以你们为大地的代治者。”这里所说的就是,真主以男女的形式创造了人类,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人类代理真主治理大地与建设大地。人类完成这些任务,就应婚配,就应繁衍生息。因此,穆斯林结婚是正常的行为,应给予鼓励;只要婚配是正当的、合法的,就应受到赞扬。

    伊斯兰教的传播人穆罕默德也为此而作过许多训示,如说:“谁有能力结婚而不结婚,谁不是我的教民。”“谁有结婚能力,就应该结婚,因为结了婚,就能使目光不顾色情,保持贞操。”“我是你们当中惟一比你们最深知真主、最敬畏真主的人。但是我夜间礼拜,我也睡觉;我守斋戒,我也开斋;我还结婚成家。那么,谁鄙弃我的这些行为,谁已不算我的教徒。”

    伊斯兰教在提倡结婚的同时,是反对放纵情欲、独身主义或苦修行的行为的,并认为那是一种偏离伊斯兰正道和违背圣行的倾向,是不可取的。对此,穆罕默德曾训诫说:“在你们有的人被毁灭了,那只是由于他们太过分地苛求了自己,于是真主使他们困苦。这种人,他们的一些残余分子,就是在修道院和禅房茅庵里的那些人。……你们当守正不偏,那么,一切事物也因你们的正直而会公正。”这里,穆罕默德要求教民应当守正不偏,凡事不要做得太过分。伊斯兰教历史上,个别宗教派别,在某个时期,曾出现过苦修行者和纵欲主义者,但那只是枝节问题,对伊斯兰教的婚姻态度无大的影响。

    回族穆斯林大多属逊尼派,遵从穆罕默德圣行,鼓励穆斯林适龄男女结婚,自古以来未出现独身主义者和苦修行者。

    不与非M斯林通婚

    回族穆斯林不与非穆斯林通婚的习俗,同样源于《古兰经》—“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这等人叫你们入火狱,真主却随意地叫你们入乐园,和得到赦宥。他为世人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他们觉悟。”《古兰经》在这里所说的,就是穆斯林不论男女,婚配的前提,就是对方必须信奉伊斯兰教,不能是偶像崇拜者和多神教徒,至于门第、民族、种族是不重要、不受限制的。毫无疑问,同样信仰和同样生活习俗的人结合在一起,这对婚配双方信仰的稳固、‘爱情的增进、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外,伊斯兰教承认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存在,并尊重这两种宗教,《古兰经》称它们的信徒为“曾受天经”的人。因此,允许穆斯林男子娶信奉犹太教和信奉基督教的“贞节”女子为妻。但穆斯林女子则不得嫁与信奉犹太教和信奉基督教的男子为妻。

    回族穆斯林依据伊斯兰教法,对本土穆斯林的婚姻制度作了权变,其办法就是,婚配的对方即便还不是穆斯林,但只要他承诺皈依伊斯兰教,并在履行必要的入教手续后,就可与之结婚。千百年来,回族穆斯林就是依靠这样的婚姻方式,实现了自身的发展。

    唐宋时期,朝廷曾下令禁止华人与穆斯林通婚,但并不奏效。元代对“诸色人”的婚姻采取比较开明的政策,规定各色人种,自相婚配,各从本俗。故这一时期,回回穆斯林仍保持自己原有的婚俗,主要实行教内婚。穆斯林男子可以娶外族女子,但女子必须皈依伊斯兰教;穆斯林女子则不可嫁与非穆斯林男子。明代推行大民族主义的民族同化政策。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下诏:“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婢。”并认为“诸夷之中,回夷最黯”,对回族采取了特别的制约措施。但是明王朝对回回的歧视和压迫遭到了回回人民的强烈抵制和反抗,最后不得不采取妥协的办法,取消其对回族族内婚的限制。这样,色目人既可自相嫁娶,也可与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相嫁娶。回回人由于有着虔诚的伊斯兰教信仰和不同于其他非穆斯林民族的生活习俗,故在与非穆斯林结婚后,仍保持自己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反使对方皈依了伊斯兰教,成为穆斯林。明王朝限制、同化回回人的政策,不但未达到目的,反使回回群体壮大起来。

    回族在清代备受歧视和磨难,这促使回族的宗教信仰意识和民族感情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清王朝对回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未作太大的限制。这两个因素,使得回族的族内婚制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加强。时至今日,回族穆斯林仍以族内婚为主。解放前夕,民族史专家对滇南沙甸回族村作过实地调查,记载说:“回教婚姻,必限于同教者,若与异教人论婚,必先使对方改奉回教而后可,因此故,沙甸村人家几乎都互有着姻亲关系。”

    但是,如前所述,回族的族内婚制,只是个大原则,并非一成不变,为适应自身的发展,它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时期,显现出不同的特点。唐宋时期,回族先民实行的主要是族外婚。元明时期,族内婚和族外婚并行。清代则实行了较严格的族内婚。目前,由于新经济和新文化的影响,尤其是散杂居地区和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城市,回族的异族通婚大量涌现,而且已不再要求婚配的对方以皈依伊斯兰教为前提,故回族传统婚俗制受到了冲击。例如,据有关人士对北京市牛街街道办事处回族婚姻状况的统计调查,1987年族内婚比例是63.6% , 1996年减少到43.3%,异族通婚的比例则从1987年的36.4%上升到1996年的56.7%, 9年内,异族通婚比例提高了20.3个百分点。总体说来,回族穆斯林的异族通婚,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异族通婚由于存在着宗教信仰问题、生活习俗问题和民族感情问题,故家庭纠纷、离婚率要略高于族内婚。

    反对近亲结婚

    伊斯兰教为了消灭蒙昧时代的乱婚行为,树立健康的伦理道德观念,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较进步的婚姻制度。《古兰经》说:“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以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丿L.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母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

    这些需要回避的婚姻对象,归纳起来就是: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幼时同吮一乳的兄弟姐妹(此亦视为血亲);具有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长辈和幼辈。这种婚配制的科学性和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但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原因,回族穆斯林所通行的教内婚(或族内婚),使得一些地区的穆斯林的择偶范围十分狭窄,回族青年很难婚配,于是表亲联姻成了普遍现象。回族同胞为了认定它的合法性,还美其名为“亲上加亲”。这样的行为,既有违初衷,又影响了优生优育。

    据1982年11月的调查,兰州市兴华巷一回民聚居区回族近亲结婚的占5%,汉族近亲结婚的只占1%;甘肃临夏回族人口高度集中,近亲结婚达9.7%。河北沧州表亲联姻也很盛行。20世纪六七十年代,农村生活艰难,甚至出现“换亲”(用女儿为男儿换妻)现象。又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的回族,由于居住集中,人口少,又通行教内婚,故多为表亲联姻,已出现明显的人口退化现象。

    虽然,回族近亲结婚的弊端已引起社会和当事人的关注,并为《婚姻法》所不允许,但作为一种习俗,它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完全改变这种状况,还有待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认识的提高。

    有限的多妻制

    在伊斯兰教兴起初期,阿拉伯地区无限制的多妻现象流行,且无一个公平对待妻室的法度。伊斯兰教兴起后,对这一现象作了限制。《古兰经》说:“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古兰经》在这里说得很明白,一个男人娶二妻、三妻、四妻的先决条件,就是衣食住用及夫妻生活等方面,必须能够公平地对待她们,对她们所生的子女也必须一视同仁,否则,仍以一夫一妻制为原则。目前在一些伊斯兰国家,《古兰经》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故一个有经济能力的男子娶两个、三个或四个妻子是合法的。

    历史上,回族未曾形成过独立的政治团体,因而也就未曾有过回族婚姻法之类的东西,他们只是按照经训的昭示,在中国本土文化的大环境下演绎着自己的习俗。

    回族穆斯林实行的主要是一夫一妻制。但少数有权势和有财富的人家的男子,亦存在着娶多个妻子和纳妾的情况。1949年9月,民族史专家在对滇南沙甸回族村进行调查时,曾有如下记载:“回族经典本有明文规定,准许男子多妻,不过得严格履行平等待遇这一个条件,所谓平等待遇,不仅无妻妾嫡庶之分,就是制一衣购一鞋同一宿,都无厚此薄彼的行为,所以严守教规的回教徒是不敢轻易纳宠的。现在村中娶二妻者有十余人,娶三妻五妻者各一人,此二人皆任职军队,所娶多妻并不同住沙甸。”据该文载,当时沙甸村有900户人家,5000丁口。从沙甸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回族穆斯林实行的主要是一夫一妻制,娶两个或两个以上妻子的比例很低。

    但是,回族文化由于受伊斯兰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它的双重性。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表现同样突出。在封建社会,中国的伊斯兰学者依据儒家思想,提出了“五典”(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说,认为穆斯林不但要完成宗教上的“五功”(念、礼、斋、课、朝),同时还要维护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这“五典”。这是伊斯兰教中国化的重要创造。这种思想意识,曾深深地影响了回族穆斯林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回族妇女只有遵循节孝顺善等道德规范,才是值得人们称颂的美好妇女的形象。如在夫妻关系上,妇女要守节,要始终如一地对待自己的丈夫,一旦丈夫死去,妻子应为他守孝终身,应当成为一个人人称颂的“节女”、“烈女”形象。这样的价值观与伊斯兰文化是相悖的,但它却在历史上严重地束缚了中国回族穆斯林妇女,使她们丧失了思想自由和人身自由。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在政治上获得了彻底解放。《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侵犯。自此,回族穆斯林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得以固定下来。

    婚姻礼仪

    按伊斯兰教惯例,穆斯林的婚姻礼仪,有下列环节。

    相亲。这个过程,就是当事人或见面、或认识的过程。伊斯兰教在这方面极为重视,自穆罕默德时代就提倡婚姻自主,男女均有自愿选择对象的权利,如果其中一方,尤其是女方不同意,则婚姻无效。所以,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料理他们婚姻的时候,不可忽视他们的意见或违背他们的心愿。回族穆斯林在择婚方面,同样遵循这一原则。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穆斯林盛行早婚,父母或家族包办婚姻的现象未能避免,但婚姻当事人自主选择对象的这一神圣权利毕竟是受到保护,并为回族穆斯林大众所认可的。

    订婚和结婚。男女双方及家庭同意开亲的下一步,就是订婚、结婚。这当中,男方需分别在订婚时和结婚时向女方送一定数额的聘礼、聘金。这些工作,主要是由证婚人(媒人)帮助办理。举行婚礼时,主婚人参加,并按伊斯兰教习俗,请阿訇诵念“喜经”,以示祝福。

    值得一提的是,穆斯林的婚礼,男方需向女方完纳一定数额的聘金,这是尊重女权的一份象征物。《古兰经》曾昭示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回族穆斯林的婚姻,重在道义和人品的选择上,原则上是女方不索重聘,男方不求厚奁,厌恶买卖婚姻。故婚配双方的礼金什物的数目,一般是互相协商或量力而为,并不过分计较多寡。另方面,为了维护教胞婚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各地对婚姻聘金聘礼均有个约定俗成的规矩。清人刘智在其所著《天方典礼》中就说道:聘礼应以男方的贫富定丰俭,少者不过白银一两,多者随宜。双方订婚时,男方馈钗钏一二件即可;迎亲时,再送些冠、钗钏、衣帛和食物。这样做的目的,不过是为了表示彼此敬重,增进感情而已。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河北保定为挽回民俭朴婚礼之风,特将清初清苑县清真寺掌教、乡老、族长等人众制定的婚姻彩礼章程重新刻石立碑,以为儆戒。碑文说:“原定章程,聘礼:可换简,水礼四色,内馒头四斤,羊肉四斤,点心四斤,九六茶叶一斤。婚礼:全羊一只,食盒五架,内大馒头四百个。罚约:如有不遵此章,额外奢侈要索者,至少罚银二十两充公,临时酌定,并责成各寺掌教随时稽查劝诫等情。”该文并反复强调,男女婚姻,重在礼节,不贵财聘。又如,民国时期,滇南沙甸村的婚姻聘金,就是村中父老公议,将聘金定为三个等级:一等谷二石,二等谷一石五斗,三等谷一石;另加新衣料四袭。娶前一日,富裕之家,男家送牛一头至女家,贫穷者仅送牛脯肉二块至女家,衣服首饰则随男家境况而定数量。

    目前,由于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回族穆斯林的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合时宜的习俗已逐渐被抛弃,回族青年男女的婚姻按《婚姻法》办事,自择对象已成为主流,聘金已不再是婚姻的主要议题,节俭办理婚事已成时尚。
    (来源:《今日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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